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外媒:近30年日本男性平均身高没增加,还“越长越矮”******
外媒:近30年日本男性平均身高没有增加,还“越长越矮”
【环球时报综合报道】近30年来,日本人的平均身高不仅没有增加,男性甚至还“越长越矮”。雅虎新闻网18日报道称,日本文部科学省公布的数据显示,1948年,日本17岁男性的平均身高为160.6厘米,1994年增至170.9厘米,2021年降到170.8厘米。
日本“国立成长发育医疗研究中心”专家森崎菜穗对此表示:低重,即出生时体重小于或等于2500克的新生儿人数增加,可能是导致成年人平均身高下降的主要原因。背后深层原因是随着科技进步,产妇能够自主选择分娩日期、提前生下孩子,而早产或是刻意控制饮食都会影响新生儿的体重,进而影响成年后的身高。森崎表示,10年后,日本人的身高可能会持续降低,男性可能会再矮两厘米左右。不过,一位身高168厘米的日本男性称:“我不会纠结身高问题,最重要的是要有自信。” (严 格)
(来源:环球时报)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