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崖州区坝头南繁基地田间地头的仪器设备林立。 王晓斌 摄
当地村民口中,坝头南繁基地有一个简短的名字——“三千斤”。上周,“三千斤”迎来又一次测产,晚造水稻平均亩产671.6公斤。加上早造水稻平均亩产910.0公斤,双季稻亩产超过了1500公斤。
“‘水稻双季亩产三千斤’是袁隆平院士生前力推的项目,目的是通过可推广的技术措施,挖掘和展现水稻的高产潜能。”海南大学三亚南繁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杨小锋说,基地连续两年达成双季亩产三千斤目标,意味着袁老生前安排的最后一个实验项目圆满完成。
“除了开展‘三千斤’项目,基地还为中国农业大学(下称“中国农大”)、南京农业大学等十多家科研单位提供服务。他们每年入秋来这里开展水稻、玉米、大豆、牧草等南繁工作。”杨小锋说,水稻收割完成后,“三千斤”将为冬春季节的南繁育种做准备。
海南冬春时节的光热条件适合农作物加代育种。每年全国各地秋收后,近30个省份800多家科研院所、高校及企业的数以万计农业科技专家,来海南从事南繁育种制种工作。南繁基地由此被称为中国新品种选育的“孵化器”和“加速器”,保障农业生产用种的“调节库”和种子质量天然的“鉴定室”。
“山东秋收完来三亚下种,到来年4月收获两季后,再回到山东继续播种。”邓伟强是登海种业南繁“打前站”工作负责人。今年因为三亚降雨等因素,玉米播种延迟,为抢回时间,邓伟强和同事们用“洗苗”的方式,将五、六百个品种的玉米秧苗“洗”到了苗床。
几十年候鸟般的南繁工作,邓伟强等南繁人积累了充分的经验来应对台风、旱涝、寒潮等天气状况,也亲历南繁生活条件、育种方法的巨大改变。“早年翻地整地找不到车,我们从山东托运几台农机车来。现在一个电话,立马人车就到地里。”邓伟强说,过去靠扩大面积多种材料来选育良种,现在团队利用玉米单倍体育种、分子标记辅助育种等技术手段,大大提升了育种效率。
近年来,乘着自由贸易港建设东风,围绕粮食稳产高产、种业突破创新,海南加快南繁科研配套服务区建设,构建集科研、生产、销售、科技交流、成果转化为一体服务全国的“育繁推服”种业全链条。
以海南自贸港重点园区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为核心,“南繁硅谷”在海南轮廓初现。
当前,中国种业由表型选择时代朝分子育种时代、设计育种时代迈进,崖州湾科技城诞生的首批企业隆平生物技术(海南)有限公司(简称“隆平生物”)争做领军者。
“我们使用手机时,手指划划点点很简单,背后的芯片设计制造却是极为复杂。现代育种手段也是一样。”隆平生物总经理吕玉平介绍,秉承袁老“奋斗不息,创新不止”的教诲,该公司聚焦玉米、大豆等主要农作物,进行精准生物育种及植物合成生物学产品研发。目前已建成分子生物学、遗传转化、性状分析及一年四代回交等研发技术平台。
借助自建的研发平台,该公司在玉米生物育种等方面取得诸多进展,获得了20余项专利。“我们的技术突破瓶颈在国际上处于领先梯队。”吕玉平说,市场对此报以认可,“从三年前的一千万元初始创业资金开始,公司完成多轮融资,引进了多个战略股东,目前估值逾30亿元。”
崖州湾科技城成为种业科研和创业的热土。以隆平生物为代表,三年来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目前有300多家农业企业入驻园区。同步纷纷入驻的涉农科研院所和高校,为企业提供了亟需的人才和科技支撑。
从候鸟般开展南繁工作到常驻三亚,中国农业科学院国家南繁研究院院长、海南省崖州湾种子实验室副主任彭军见证并参与该院两年多来的实体化建设,成果包括农业农村部基因编辑创新利用重点实验室(海南)揭牌成立,国家野生稻种质资源圃一期基本建成,中国农科院南繁研究院“作物表型组学研究”“野生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等9个创新团队入驻。
“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确保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作为一名农业科技工作者,我感到莫大的鼓舞和鞭策。”彭军说,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这正是崖州湾科研工作者努力的方向。
朝着这个方向,海南省协同全国20家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在崖州湾科技城搭建种子实验室,协同攻关种业的关键核心技术。目前,有26个院士团队落地科技城开展科研工作,园区在培硕、博研究生2千多名。
中国农大三亚研究院博士孙茜是其中之一。在今年6月举办的2022年首届“崖州湾杯”科技创新大赛上,孙茜带领一个跨学校、跨专业、跨研究领域的团队,凭借“基因工程改造玉米蛋白质”项目夺得大赛一等奖。孙茜表示,团队获奖离不开该院引导资金项目和崖州湾种子实验室“揭榜挂帅”项目的资金支持,离不开崖州湾科技城提供先进的实验设备和良好的实验环境。(完)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专家解析女子因已婚被辞事件******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 专家解析“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事件 采访背景 1月12日,一则“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的消息冲上热搜。据报道,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第一天上班,填完资料,正在了解公司的相关介绍和日常的工作职责时,突然被人事叫到办公室通知辞退事宜,理由是“王女士已婚,后期会要孩子”。 王女士称,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自己很生气。事情曝光后,不少网友对涉事企业明目张胆歧视女性就业的行为感到愤怒,纷纷呼吁加大执法力度、优化就业环境,消除女性就业歧视。 歧视女性就业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应该如何加强治理解决职场歧视问题?记者为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刚办完入职手续就被公司辞退了!令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颇为不解的是,招聘时她已经告知企业自己“已婚”,面对人事时又明确说自己近期没有备孕的打算,但依然难逃被辞退的结局。 王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女性就业歧视长期存在:女子怀孕7个月被公司告知“没产假”并被辞退;有酒店要求女员工“怀孕就主动辞职”;一女员工因怀上二胎遭公司解雇…… 这不仅是对女性的职场性别歧视,更是对劳动法律的漠视。 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看来,这种以性别或者婚否为由排除录用、提高录用条件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就业歧视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王女士被辞一事曝光后,很多网友表示,女性在职场上被歧视的事情数不胜数。有女网友说,自己在面试时会被问到“结婚了吗”“准备生孩子吗”,甚至有企业人事直言已婚未育是劣势。 对于一些企业不愿找已婚未孕或正在备孕的员工这一问题,上海市某公司人事告诉记者,原因很简单,就是怕影响工作,进而影响企业效益。女职工产假相当于带薪休假,而且有了孩子后可能无法全身心投入工作。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但为何在现实生活中,职场性别歧视依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受访专家认为,这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除了观念、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因素外,也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因素。 北京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杨保全认为,女性在就业过程中所遭受的歧视往往不是以明显直接的方式存在的,而是以不易察觉的隐蔽方式,甚至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女性所遭遇的歧视从应聘、工作、晋升、薪酬福利到退休,贯穿整个就业过程。对用人单位来说,规避法律法规的具体操作办法有很多,违法成本低。 在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彬看来,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相关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出现受理难、审理难等困境,对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要求也比较高,导致维权难度大。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在就业歧视问题上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例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还没有将就业歧视明确纳入到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中去。 “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完全平衡好用人单位、女职工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招聘女职工,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加重用工成本,又没有相关分担机制,用人单位必然会排斥女职工的录用。比如,目前奖励产假期间的工资在很多地方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一些地方规定男性享有的陪产假可以‘转让’给配偶享有等。”沈建峰说。 女性职场权益,如何才能有效保障? 沈建峰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之后,进一步明确了构成就业歧视的行为,明确了对妇女的就业歧视等可以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从而强化了对性别歧视的治理。此外,女职工遭遇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处理。 杨保全说,为更加有效地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公益诉讼范围。由检察机关提起反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比个人诉讼提起更具优势。因此,如果劳动者感觉维权难度较大,可以求助检察机关。 “平等就业权兼有人格权益与身份权益的双重属性。就业歧视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对受害人的救济可参考适用侵权法的责任形式。除了需要补偿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和损失以外,还应补偿其丧失工作机会或工作的未来经济损失。对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还应当予以惩罚性赔偿。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损害的情节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以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杨保全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沈建峰看来,随着反就业歧视观念的深入人心,目前实践中直接而明确的就业歧视已经比较罕见,很少有用人单位在招聘简章中明确性别要求,也很少有用人单位告诉劳动者不被招聘的原因。目前,隐性的就业歧视比较常见,成为劳动者权益维护的难点和痛点。 对于隐性就业歧视,维权最大的难点在于举证。对此,赵彬建议,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在平等就业的宣导、监督、执法上加大力度,努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杨保全认为,还应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劳动关系成立前的招聘阶段,即受到就业性别歧视的受害人如要提起诉讼,根据既有证据规则的规定,需自行收集用人单位的侵权证据,然而,让尚未进入劳动领域的当事人收集用人单位的违法证据,在实践中的难度不仅远远大于劳动纠纷中的当事人,而且很有可能无法做到,使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平等就业权成为空谈。因此,还需构建系统完善的司法程序。 “未来条件成熟时,应进一步完善就业促进法,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或者在劳动基准法中增加反就业歧视的规则,明确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就业歧视的举证责任,优化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沈建峰说。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 凤凰彩票地图 |